根据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把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途径分为四大类:
1、协商解决
发生侵害商标权的法律纠纷后,被侵害方与侵害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造假生产设备、假冒产品的的处置等问题进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处罚等法律途径。
2、行政处罚
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人在不愿与侵权人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寻求民事赔偿的方法。包括调取证据、提起诉讼、开庭审理、申请强制执行等过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从起诉的对象不同具体可分:
(1)向造假生产者追偿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经济损失。
造假生产者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生产厂家(包括未取得生产经营权的地下工厂)。
(2)向销售者追偿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经济损失
被侵权人可向销售者直接追偿损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者应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主体(自然人、法人)个人和组织追偿侵权损失。
(4)向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主体(自然人、法人)追偿侵权损失。
(5)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商标局认定;二是由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确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使用者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如有侵权行为,可按以上情况进行诉讼。
4、刑事处罚
北京追债公司打假工作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将能发挥更大的威慑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以及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多次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刑事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被侵权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掌握的证据向司法机关举报或移送,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