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脱壳”逃债(1)是指通过公司分立形式,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脱壳逃债并不能真正逃避债务。
(2)企业分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立;另一种是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1、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2、公司合并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司的合并分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利用新设分立形式逃债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分立之后所设立的所有公司同时主张债权。
二、兼并和合并逃债
(1)我国企业兼并的形式有: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行政式兼并;企业自愿合并;渐进结合方式;投股式兼并。
三、破产逃债
(1)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
(2)《破产法》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①须是对破产财产有害的行为,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②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③撤销权须在审判上行使;④撤销权的行使不以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
(3)撤销权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行使,主要有以下两种效力:物权性效力;债权性效力。
四、“证据灭失”逃债
(1)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的持有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票据的灭失;二是票据的遗失或被盗。
五、利用“时效”逃债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有的债务人就是钻了债权人不懂法律的空子,利用“时效”大肆逃债。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六、“撞货”逃债
(1)是指一些不法商人,以合法的营业执照签订有关合同,支付一定的定金,货到手后,却拒不支付货款,直到把到手货物低价变卖,并非法将变卖货款为己有。
七、“地方保护”逃债
(1)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1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保护的行为;2地方法院在对外地法院的送达、调查、执行等有损地方利益时,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办;3地方的党政机关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对外地法院设置障碍,对本地法院施加压力
(2)行政执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1有的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指示肥水不流外人田;2金融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3工商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