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债公司详解怎样的证据算构成胁迫签订借条
发布:2021-03-15 06:44 编辑:admin 热度:414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可将胁迫的构成要件理解为:
第一,行为人具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相对人陷入心理上的恐惧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给相对方施加损害,也包括以言语威胁将要给相对方施加损害。
第三,胁迫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的。确定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胁迫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胁迫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由于受胁迫时,当事人往往孤身一人,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可从主张受胁迫方当时是否报警或何时报警、当时有无就医、其主张的非法证据本身是否有其他疑点等方面进行判断。
所以,受胁迫写的借条属于非法证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但需要注意,如果主张相对方是以非法手段取证的,就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证据或证据线索,法院会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或调查,以此来判断是否为非法证据,进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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