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什么是被告住所地?什么又是合同履行地呢?
根据法律规定,住所地是指公民或法人进行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住所地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审判管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的住所地、居住地证明材料(一般为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证明),证明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例如,债务人是非京户籍,但是有证据证明其在某地稳定居住一年以上,则其经常居住地即在,此时,原告可以在起诉维权。
而想要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需要原告证明标的款项的交付地位于受诉法院管辖区域。因实践中,数额较少的款项往往现金交付,很少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各方签字确认合同履行地的情形。而且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交付借款有时会以开支票、银行转账、借信用卡刷卡甚至网络转账等方式进行,此时就更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或难以证明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起诉后因为管辖权问题而纠缠不清,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比较稳妥的做法还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如果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地,而且原告在合同履行地诉讼较为方便的话,也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是同一诉讼同时有几个被告,原告可以灵活选择对自己便利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