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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要债,讨债公司详解生活中一些有关债务方面的纠纷总结
发布:2021-10-11 19:39 编辑:admin 热度:182

一、借款时不写借条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而且借款金额一般不是很大,所以个人之间的借款一般不会签订专门的贷款合同。而且熟人借钱的时候关系也很好,要求对方开具借据,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互不信任的假象。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将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障碍。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贷,或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拒绝还贷时,出借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索要,但往往因没有欠条、无法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协商还款过程中,往往以录音的形式引导当事人取得证据。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是录音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案件事实,单一的录音证据往往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出借人往往陷入“无诉可诉”的境地。
 

二、房产抵押形同虚设


   为了获得他人的信任,顺利获得他人的贷款,借款人往往提出自己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并将房地产权证交给贷款人。表面上看,贷款人似乎得到了有力的保护,收回贷款应该没有问题。但事实上,房产证作为抵押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贷款人的贷款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取得抵押证明或者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上盖章确认,并注明担保金额和抵押期限后,抵押权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贷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优先以出售、拍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偿还贷款。
   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无效,贷款人不能优先通过抵押房地产收回贷款。在没有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贷款人持有的房产证不能约束借款人偿还贷款。因此,在他人提出贷款、抵押不动产时,应明确要求对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便日后顺利收回贷款。
  

三、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


   向他人借款时,开具借据是正常的、合理的。但是,由于个人之间没有贷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时间,贷款单上往往只标明贷款金额,而不是还款期限。因此,贷款不会一次性支付,而是在贷款人的反复要求下分批支付。

   借款人在还贷时,往往是因为贷款人没有带走借据,他不能立即收回借据,也不能在借据上加上还款情况。这样,当借据没有销毁或收回时,就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在实践中,贷款人拿到欠条后再次要求贷款的情况太多了。
  

四、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


   向他人借款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由借款人出具本人亲笔书写的借据,或在他人书写的借据上签名、盖章或按手,标明借款事实。但有时借款人在借据上的签名并不是他自己写的。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双方都是非常亲密的朋友或亲戚的时候。例如,在农村,有些人不能写自己的名字。
   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据上借款人的名字不是借款人本人写的,借据就没有法律效力。当借款人拒绝偿还贷款时,即使贷款人以借据为证据,法院也不能确定双方之间的贷款事实,即使确认不是借款人本人签字。


五、诉讼时效纠纷


   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在发放借据时,有时会指定还款期限,有时不会指定具体的还款期限。贷款到期时,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贷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不能按照双方约定一次偿还贷款。在这个过程中,贷款人可能会多次催促,远远超过两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贷款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借据记载的返还之日或者前次请求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丧失胜诉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贷款人通常以口头或电话方式提出,一般不注意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这样,当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时,贷款就不会因为超出诉讼范围而被偿还。


六、借款利息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只有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了借据利息的计算方法,借款人主张返还贷款并通过诉讼主张利息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约定相关的利息约定在合同或借据中,借款人不能被要求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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