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账,要债,讨债公司详解债务凭证的形成因素
发布:2022-03-20 22:11 编辑:admin 热度:197
债务凭证的形成是收存的前提,没有凭证就无所谓收存。在形成凭证时,债权人必须认真审查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以防止受骗和失误。
(一)凭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凭证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法律对不同层次的债务有关凭证的形式作了严格规定,债的后果越重大,法律对凭证形式的要求也就越严格。凡是内容复杂、后果重大的债,都要求必须用书面凭证,以便届时有实据可查。如果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公民之间形成重大债务关系,其债务凭证常常必须根据格式印制,并且除当事人外,往往还须加盖有关权力部门的公章,才算凭证合法。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某项债务关系时必须采用某种债务凭证形式,而当事人不采用,不仅导致凭证无效,甚至还可能导致整个债务关系无效。
(二)凭证的真实性是指债务凭证中记载的情况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真实可信。为了说明凭证中的内容是行为人真实意图的体现,行为人必须在凭证上签名、盖章,极其重要的凭证还须加盖手印。一般来说,亲笔签名和加盖手印比盖章更能体现凭证的真实性,因为印章容易仿制或被盗用,而签名则难以伪造,也能通过科技手段作出鉴定,辨别真伪,至于手印是肯定无法伪造的,每一个人的手印都与他人有区别。
(三)凭证的可靠性主要是指制作的凭证能否保证债的履行。对凭证可靠性的审查、监督和保证,目前在我国比较易行、可靠的方法有两种:鉴证和公证。对凭证的鉴证和公证办法与对合同的鉴证、公证办法相同,而且它们两者常常联系在起,这里就从略了。
鉴证和公证可以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以及有利债权人识别假合同和违法合同,更加有效地预防债务纠纷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