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债,讨债,要账公司详解以下行为构成诈骗
发布:2022-06-29 15:46 编辑:admin 热度:169
1、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关系
一般借贷关系都发生在关系不错、互有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通常建立在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而以借贷为名的诈骗往往会发生在双方虽然曾经认识,由于离别多年素未往来,信任基础就非常薄弱,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借款人通过假名字、假地址等等进行诈骗,骗取对方信任,在得到借款后便逃之夭夭。
2、借款的原因
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款。以贷款为名义的诈骗采用编造遇到困难,博取他人同情和信任的形式进行借款。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出借人有欺骗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诈骗罪,比如借款人为了成功借款编造的短期之内就能还款的事实而到期不能归还,但借款人并没有逃避债务,努力争取还款的不能被认为是刑事上的诈骗。
3、借款人不能归还的原因
一般的民间借贷不能归还的原因有可能是遇到了借款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比如天灾人祸导致的到期无法还款,而以借款为名义的诈骗行为表现为借款人在得到款项后大肆挥霍、携款潜逃或者进行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4、借款人的态度
借款人的态度指的是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民间借贷案件中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还款,即使不能按期还款,借用人也表现出十足的诚意,不会逃避,想尽办法去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