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虚假一切人办法。将公司一切或个人一切的房产、需求注销的动产如机动车等注销在关联人名下。
第二种:虚假抵押办法。借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其一切不动产虚假抵押在别人名下。
第三种:虚假债务办法。签署虚假合同,树立虚假债务,然后虚假归还,转移财富。
第四种:破产逃债办法。应用公司的有限义务之法定条件,在债务累积到一定水平时应用破产停止彻底逃债,然后再以财富以隐名股东身份办法重新成立公司。
第五种:应用企业改制停止逃债。
第六种:应用公司分立兼并停止逃债。
第七种:应用公司收买停止逃债。
第八种:应用合同转让停止逃债。
第九种:失踪逃债办法。公司频繁变卦运营场所但不向工商停止变卦注销。
第十种:虚假死亡办法,按我国民法之规则,失踪四年可向法院宣布死亡,主体死亡债务也就沦亡。
第十一种:遗言法。经过遗言、遗赠将财富转移。
第十二种:继承法。经过虚假死亡办法对财富停止继承。
第十三种:撤消企业停业执照办法。依照我国工商管理规则,企业公司不停止年检将被撤消企业停业执照,这成为最常用的逃债办法。
第十四种:注销办法。经过虚假承诺等将公司注销。
第十五种:自始无效办法。在签署合同时成心使双方的合同具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第十六种:质量抗辩办法。这是拖欠货款的最常用办法。
第十七种:歹意转让本身财富办法。或赠于、或低价转让。
第十八种:虚假放弃本人债权办法。
第十九种:不完整实行合同办法。例如签署合同收到货款后成心缺乏额提供货物。
第二十种:迟延实行合同办法。成心拖延实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