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账公司针对催收过程中留置权的应用范畴
发布:2021-01-24 13:49 编辑:admin 热度:411
北京要债公司这里所说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留置只能是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相对债务人行使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主体的特定性。
2、所留置的财产,因合同关系而处于债权人的合法占有之下,具有客体的合法性和特定性。
3、所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具有标的物的限制性。
4、被留置财产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非因被留置财产产生的债权则不能留置该财产,具有因果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