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债,讨债,要账公司详解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担保是如何设定的
发布:2021-04-28 09:34 编辑:admin 热度:1356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
通常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口担保的原则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中主体是谁
担保的实质就是保证,当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时,担保就成立了。
担保的主体为整个担保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人。用法律用语,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当然,在国内,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