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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讨债,要债,要账公司详解劳务和劳动的区别
发布:2021-11-04 20:53 编辑:admin 热度:227

一、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且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地方性规定。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且相当程度上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二、主体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工资标准、工时、休假等诸多方面受法律保护,如在正常提供劳动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在未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在无正当理由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劳务费用由市场调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劳务关系中的个人可依照双方约定主张劳务费用,但无法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主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亦无法主张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且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劳务关系且无需向对方支付赔补款项。

  三、维权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依法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者需首先就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只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可在仲裁阶段得以解决,仲裁机构依法出具的裁决或仲裁调解书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务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劳务纠纷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个人可直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如个人坚持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则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会以该案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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