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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要账,讨债公司详解哪种借款不还的情况下构成诈骗
发布:2021-11-12 09:20 编辑:admin 热度:577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行为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在借钱时就打算不归还,以后也不可能有主动归还的行为。借钱时就是为了骗钱,没有还钱的想法。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人提出借钱时,出借人要核实行为人借钱的原因和用途,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借钱的理由和实际用途不同,如借钱时承诺的是,用于投资工程,借到钱后却用于奢侈消费,而这也是人民法院探寻行为人主观意图的突破口之一。
       另要核实行为人真实的财物状况,是否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行为人为了借到钱,把自己装扮的财力十分雄厚,借名牌车,名牌表,星级酒店宴请等,让出借人误以为他有经济实力偿还。
       3.行为人借款后是否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址,失去联系,要逃避还款,如果行为人骗取借款后,有上述行为,则诈骗的意图比较明显。 
       4.行为人在借款后,对借款的使用客观上是否毫无顾虑和节制,是否妥善保存和合理投资,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偿还的意图,那么在骗取借款后,很快就会挥霍一空,或者用作其他途径,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人会合理使用,实际经营,以待日后偿还。
       5、出借人,要注意在交涉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公安举报时,有初步证据可以提交,不能只带着嘴巴到公安去说,那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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